案件执行过程中,拒不究刑
最终,毁坏财产的 ,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惩罚,被司法拘留外 ,被告胡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裁定扣留胡某在北某某公司应得款项64000元。通过名下公司的名义在另一起异地诉讼案件中提取了石棉县法院已经裁定扣留的款项。还将受到罚款 、发现其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案件审理 :
胡某行为触犯刑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石棉县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 ,
法官说法 :
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有些人认为 ,除了被限制高消费 、随后 ,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打电话、义务人都应当主动履行。以达到逃避执行目的。双方将位于石棉县的一套住房协议赠与给婚生女小胡所有 。以逃避、后经多方了解,
案情回放 :
逃避执行
胡某多次转移财产
梁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后,构成犯罪的 ,裁定 ,却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其归还他人钱款且办案法官多次约谈的情况下 ,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原告梁某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 ,不仅抗拒执行,